第一条 旅行社
1.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、警示义务,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,造成游客人身损害、财产损失的,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发生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情形,旅行社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,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2.旅行社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(含12小时)以上解除合同的,应向游客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;旅行社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之内解除合同的,还应向游客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%的违约金。
3.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安排具有合法有效资质的旅游车辆、驾驶员或导游员的,应向游客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。如果因此给游客造成其他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旅行社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4.旅行社在行程中弃置游客的,应向游客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,并承担弃置期间给游客造成的必要的住宿费、餐饮费、返回交通费等实际损失。如果因此给游客造成其他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旅行社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5.旅行社违反合同包车游约定安排合车游的,应向游客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%的违约金。出发前游客要求解除合同的,旅行社还应向游客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。
6.旅行社及导游员、驾驶员在"一日游"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或以参观等形式变相安排购物的、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的,每安排或强迫一次,旅行社应向游客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%的违约金;游客要求退货的,旅行社应自游客向其交付货物之日起三日内承担退货责任。
7.旅行社及导游员、驾驶员在"一日游"行程中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,旅行社应向游客全额退还另行付费项目价款。
8.旅行社及导游员、驾驶员擅自缩短游览时间、遗漏旅游景点、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,应退还游客相应旅游费用(约定旅游服务项目未完成时间÷总游览时间×旅游费用总额),并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%的违约金。
9、旅行社出现其他违反《旅游法》、《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》规定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,依照《旅游法》、《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第二条 游客
1.游客不按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,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,游客应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(最高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)。
2.游客在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(含12小时)以上解除合同的,游客应向旅行社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;游客在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以内解除合同的,还应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%的违约金(实际发生的费用与违约金总计最高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)。游客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,也未能在出发后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,视为游客在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以内解除合同。
3.游客在行程中解除合同或者擅自脱离旅游团队的,游客应向旅行社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。因此造成旅行社其他经济损失的,游客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4.游客违反合同约定妨碍旅游行程,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,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5.游客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,损害旅行社、旅游辅助人、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游客的合法权益的,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6.游客其他过错行为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,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第三条 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特殊情况处理办法
1.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的,旅行社和游客均有权解除合同。未实际发生费用的,旅行社应向游客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;已实际发生费用的,由旅行社与游客协商合理分担,剩余费用退还游客。
2.危及游客人身、财产安全的,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,因此支出的费用,由旅行社和游客协商合理分担。
3.造成游客滞留的,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。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,由游客承担;增加的返程费用,由旅行社与游客分担。 |